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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提出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9-03 09:15:58

    诉讼时效是民商法中的核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这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效力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这必将对公众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此,本报特邀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重要规定作出深度解析。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诉讼时效以最后一期为准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案例]

    2004年1月11日,赵女士将位于大连中山区的房屋出售给顾先生,总价款为85万元。双方约定,顾先生首期应付30万元,2005年5月1日之前顾先生应给付赵女士20万元,2006年5月1日之前顾先生应给付赵女士20万元,剩余的15万元顾先生应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但截止到2008年8月,顾先生仅给付了30万元首付款,其他款项一直没有给付,赵女士无奈到法院起诉了顾先生,请求其立即给付55万元。但顾先生仅愿给付15万元,认为中间的那两笔总计40万元的款项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而分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各地法院之前裁判标准不一。其实,同一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与唯一性。司法解释采纳了“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的主流观点,如此规定,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律师提示]

    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同一债务”,即指源于同一标的、同一法律关系等而产生的债务,否则,若是不同类别债务,或债务具有独立性,则应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不得自由约定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由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案例]

    卖方刘某与买方王某就木地板买卖达成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若一方违反条款义务,则另一方必须在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违约方就免除民事责任。因买方王某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付款,而作为卖方的刘某因忙于业务也没有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的1年内提出权利主张,现距离王某拒付货款已过去1年半了,刘某向王某要款时,王某认为他现在已没有义务还款了,因为付款已过了1年,按照双方的约定其享有免除还款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是法定期间,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自由约定来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计算方法等,否则,相关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为无效条款,不会得到司法的支持。

    [律师提示]

    民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与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故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约定。

    二审才提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支持

    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李某在2003年向张大爷借款做生意,并出具欠条一张。2008年4月,张大爷在律师的代理下起诉了李某,在一审庭审中,李某要求张大爷让步以允许他少还部分款项,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偿还张大爷全部的欠款。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李某到某律师所进行咨询,律师认为李某的欠款早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李某应该免责,张大爷不应胜诉,为此,李某以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了上诉,请求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判决公正的基础,为了固定争议的焦点,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原则上,义务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在一审中提出,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目前,诉讼即所谓的打官司越来越专业,具有很强的技巧性,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咨询或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和适用规定裁决

    当事人未提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决。

    [案例]

    张某拖欠唐某10万元款项,为此,张某向唐某出具了一纸书面欠条,承诺将于2005年2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直到2008年1月中旬,唐某一直没有向张某要这笔款项,张某也没有主动还款。为此,唐某到法院起诉了张某,张某在法庭中仅抗辩认为其目前没有钱还。但在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唐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欠款到期后的2年内向张某主张过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之前,对当事人未提诉讼时效抗辩,而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行使释明权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实际上,是否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是义务人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院进行裁决的基本准则是必须保持中立与被动、不偏不倚。否则,若法院积极主动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则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

    [律师提示]

    如上述案例一样,今后若法院在判决文书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决,则属审判程序违法,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及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首席记者纪永江)

[编辑: 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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