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份,五年级学生小利课间在学校操场上玩时,被正在追逐的同班同学小王、小张撞倒在地,造成右手骨折。学校立即将小利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家长。小利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不同意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12348”点评】
很多家长认为,自己未成年的小孩在校发生了这样那样的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只要是在学校受伤,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所以,学生在校所受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中,校方是否具有诸如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过错,如果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与过错大小相当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并不属于学校管理的疏忽。所以学校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至于小利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由小王和小张的监护人承担。 (特派记者刘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