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本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咨询,该小区某业主李女士2006年底入住该小区,2007年1月份,开始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将房屋内西面承重墙上的窗户及下方的承重梁拆除,以扩大室内面积,引起相邻其他业主的不满,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制止,物业公司为此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要求其停止拆除承重墙的行为,但没有奏效。
经了解,李女士入住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此外双方还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该公约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禁止产权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相邻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禁止产权人占用或损害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
【“12348”点评】
物业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女士在未取得楼房的设计单位及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西面承重墙,破坏了楼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该合同负有维护小区楼体结构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相关规定,严重威胁了其他业主乃至整个楼体的安全,应当恢复承重墙的原状。如果李女士执意不改,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起诉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其恢复原状。(该问题由大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指挥中心点评)(特派记者刘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