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后,丈夫偶然知道妻子有了男友,于是,丈夫刀逼妻子的男友交出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一般人可能认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而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的李俊才检察官认为,丈夫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案例]
丁某与妻子海某已分居两年,偶然知道妻子海某与路某有染,丁某便想借此敲诈路某一笔。2007年4月的一天,丁某知道路某又去了海某暂时住所,便伙同王某和赵某闯入海某住处,用被子将路某蒙上后再进行殴打,并将其捆绑后运至一无人房内,又进行殴打。
其间,丁某逼问路某与海某通奸的经过,并逼迫其交出15万元“精神赔偿费”,以赔偿丁某妻子跟他有染的损失。丁某让王某搜了路某的身,从其身上搜走了1800元钱,然后丁某给路某松绑,让路某打电话给其家人,让路某父亲准备好15万元钱,并让路某对其父亲说是要钱做生意用,否则就不放路某走,并且扬言要将路某与海某的“丑事”公布于众,让路某再也没法正常生活。无奈之下,路某只好打电话给其父亲,让他准备钱给自己做生意用。
到了傍晚,王某与丁某开车押着路某到其家楼下,丁某让路某打电话叫路某的父亲下来送钱,丁某手拿刀押着路某上前,路某父亲眼花,没有看清整个状况,就将钱交到路某手上,丁某马上对路某说,把钱给我,路某因为被丁某用刀逼着,只好把钱递给丁某,丁某遂携款同王某潜逃。
据悉,丁某被法院判决6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详解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及抢劫罪
因为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及抢劫罪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会让人产生混淆。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的李俊才检察官认为,丁某、王某、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从犯罪的客体角度区分
本案主要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这两个罪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涉及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在这里是一种达到最后目的的手段。
而绑架行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因而又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从本案看,丁某、王某、赵某的行为主要是要钱,其主观目的是为谋取非法的财产利益。非法拘禁路某只是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本案主要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虽然对人身权利的侵害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从其能让路某自己给家人打电话,并且从用其隐私要挟路某而索取财物的方式看,本案不符合绑架罪的客体要求。
[从客观方面的行为区分
本案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走财物的抢劫罪的特征]
本案中,罪犯通过被害人给其家属打电话索取财物,其家属并不知道被害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还以为是被害人做生意需要而准备,并且亲自交付给被害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表象、是向其亲属索取财物,但实际上是向被害人个人索取财物。所以本案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只限于当场对被害人以暴力实施人身威胁,而敲诈勒索内容不止于此;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抢劫罪只能是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面对面进行威胁,也可以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威胁;从非法索取的财物看,抢劫罪一般是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但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本案具有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的基本特征,但是敲诈勒索罪的索取财物更重要是因为精神上强制而自愿被迫交出财物,而本案在侵犯人身权方面后果也很严重,可以说侵犯的财产权利客体和人身权利客体几乎等同。特别是最后,为索取“精神赔偿费”,用刀押着路某到其楼下,直接从路某手中抢走财物,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走财物的抢劫罪的特征,更宜认定为抢劫罪。
[从整体观念对本案的定性
当场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突破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界限]
本案行为人丁某、王某、赵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限制被害人路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强行索取了较大数额的财物,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且客观表现为直接从被害人身上抢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从索取财物目的和索取财物方面的行为来分析。三名行为人并不具有绑架被害人以向其家属索取财物的绑架罪目的和行为,主观上只是想利用揭露被害人的隐私以索取更大财物的目的,只是想敲诈勒索一笔钱财。而随着案情的发展,三名行为人的行为已开始转化,强行搜被害人身体,并将其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行为,后又持刀逼迫被害人到楼下,当场胁迫被害人,让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突破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界限,转化为抢劫罪。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本案中丁某、王某、赵某的行为虽貌似可以分别构成三罪,但仔细区分,其行为最主要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因此,本案符合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抢劫罪。(记者沈琪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