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青年小孙在大连开发区某公司工作将满10年时,公司修订了《就业规程》,不明就里的小孙在条款上签了字。然而没几天就被公司开除,原因是他两个月前在外出资注册了一个公司,违反了现工作公司的《就业规程》。小孙认为公司有意找茬解除像他这样工作将满10年的老职工,于是就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仲裁委只是部分支持了小孙的申诉请求。
签字后没几天就被开除
今年元月一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开发区某公司为此修订了他们公司的《就业规程》,1月15日将《就业内容》告知员工,1月25日(周五)公司领导把该公司刚修订的公司规定发给每位员工,让每人在条款上签字。于是包括小孙在内的公司员工都不得不签了字。让小孙没想到的是,刚过完大周末,1月28日下午,小孙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其理由是依据公司《就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员工不得兼职或经营公司”这一条。
小孙很不理解,原因是他在该公司已工作将近10年了,对公司有着很大的贡献,同时也即将适用于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孙越想越觉得此事不对,因为在此之前,公司总是挑老员工的毛病,在没有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还不断地招聘新人,并转移老员工工作内容于新人身上!他认为公司有故意解除满十年老员工之嫌,因此临时修改公司规定,依次开除老员工。
于是小孙找某公司领导理论此事,小孙被告知公司有证据证明,在2007年小孙和他朋友共同出资注册了一家公司的事实。小孙承认是和几个朋友出资注册了一家公司,当初还是朋友用了他的名字,让其做了股东之一。小孙解释说他已要求朋友换掉自己的名字,并已在公司注册不久就撤资出来了,而且该公司至今也还没开始实际经营。某公司最终答复说,只要是你出资了就是经营公司,依据《就业规程》公司就可以开除你。
仲裁委认定开除行为合法有效
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孙非常不满,于是就找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徐少峰律师,然后委托律师申诉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给他合同期内工资损失、企业十年奖金、2007年有薪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倍赔偿金等共计105600元。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开发区某公司与小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小孙要求合同期内工资损失和加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小孙在公司连续工作九年零七个月,不满十年,故不应享受企业十年奖。开发区某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就业规程》合法有效,因此小孙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只是支持了小孙第四项请求,裁决开发区某公司支付小孙2007年有薪休假工资4476元。(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