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保安杜某无意间捡到了一张信用卡,是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一念之差让杜某选择了后者。随后的几天,杜某连续刷卡消费14次,合计42199.4元。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杜某在其担任保安工作的西岗区某小区内巡逻时,发现小区业主耿某的轿车车窗没有关,杜某于是用手电在车周围察看,在车附近地面上发现了一张信用卡。第二天,杜某没有将信用卡还给耿某,而是在卡的背面写上了“耿乐”的名字,并持卡在2007年7月20日至23日间,先后14次在中山区青泥洼桥多家商场刷卡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达42199.4元。由于杜某每次在消费时在签购单上都签下了与信用卡相同的“耿乐”的名字,因此一直没有被商场收银人员发现。
7月23日,耿某在收拾个人物品时发现自己一张信用卡不见了,此时手机短信提醒其消费金额。耿某意识到自己的卡被人冒用,于是便来到该商场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杜某干的,于是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很快,杜某便被捉拿归案。(陈向真 记者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