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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逾期交付房款 被起诉赔偿近17万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20 10:19:12

一男子是外国公民,在大连买房签订合同后银行不给他贷款,导致卖方收到房款逾期,卖房方因此将外籍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金16万多元。日前沙河口区法院审理认为,导致合同违约拖欠房款的责任在房屋中介,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卖房方的诉讼请求。

逾期付房款 被起诉赔近17万

白先生是一外籍人士,经大连一房屋中介的介绍他相中了一套房屋,2007年6月22日,他和房屋中介以及卖房者刘女士签订了《房地产合同发票更名居间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刘女士将沙河口区中山路554号的一套房屋出卖给白先生,房屋总价款为94万元。并约定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需按日支付守约方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而房屋中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每逾期一日支付买卖方委托报酬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白先生却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经刘女士多次催要,白先生才于2007年12月29日将房款全付给刘女士。刘女士把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白先生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200元。

因外籍身份导致贷款办不下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方签订合同后,白先生所拖欠刘女士的47万元是由房屋中介于2007年12月29日垫付的。白先生的贷款到今年1月30日才办完,贷款延迟是付款延迟的原因,而贷款延迟是因为白先生是外国公民,多家银行均表示,对其资信无法掌握,因此不给贷款。房屋中介垫款后最终于今年1月,某银行才同意给白先生贷款。

另查,今年1月24日,白先生与房屋中介签订承诺书,约定如果刘女士与白先生打官司,无论官司输赢,白先生最多承担5000元违约金,超出部分由房屋中介负责承担。

据此,为白先生代理官司的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建文认为,白先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三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房屋中介在贷款过程中有相关的义务,因此即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是房屋中介的事。

[法院]

责任在中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给付刘女士款项的义务究竟是由白先生承担,还是由房屋中介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中介承担该合同的房屋更名及贷款程序的完成,由于房屋中介在办理贷款之前对白先生的外籍身份能否得到银行的信任并顺利完成贷款的情况疏忽并考虑不周,致使多家银行不予贷款。而且房屋中介今年1月与白先生签订的承诺书,更进一步证明导致合同违约拖欠刘女士房款的责任在房屋中介。

由于无证据证明白先生向刘女士延迟给付房款应承担责任,刘女士也不能当庭提供白先生违约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刘女士向白先生主张违约,无法可依,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首席记者纪永江)

[编辑: 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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